履行完借款未收回借条 绵阳开发商无端飞来数千万债务新闻 - 生活晨报

履行完借款未收回借条 绵阳开发商无端飞来数千万债务
2022-04-11 09:05:4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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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来,四川绵阳市都一直致力打造天朗气清的政商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但阳光始终有照不到的角落。绵阳本土开发商田绍树因与建筑商有过40...
历年来,四川绵阳市都一直致力打造天朗气清的政商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但阳光始终有照不到的角落。绵阳本土开发商田绍树因与建筑商有过4000万的借款,在开发楼盘过程中,开发商田绍树先后归还了这笔借款,但却未及时要回借条,由此埋下祸根。建筑商拿这份“借条”大做文章,判案法官将这份已还清的“借条”判决成所欠项目投资款,由此绵阳开发商田绍树无端飞来数千万债务。

祸起共同开发“烂尾楼”

1997年,绵阳市旧城改造,位于翠花街原属文艺招待所、市教育总站、市房产公司等单位的建筑纳入旧城改造范围。1997年11月2日,田绍树的光明房地产公司取得了“艺风大厦”开发建设权。

由于种种原因,该大厦开始了长达8年的烂尾楼历史。

2006年,绵阳市政法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艺风大厦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

2007年底,调查组拨开层层迷雾,发现涪城区法院对艺风大厦资产超标查封,拍卖时对资产的评估的存在漏评、少评,以及拍卖方与竞买方存在围标、串标等违规丶违法问题。根据调查结果,绵阳市中院将艺风大厦产权归还原开发商——光明公司。

2006年8月23日,光明公司与海峡公司签署《艺风大厦联合开发协议》,又于2007年10月16日,签署《艺风大厦联合开发补充协议》约定,艺风大厦回购资金由海峡公司垫付,不计利息,5~16层共12层楼面归海峡公司所有,地下室至四楼商铺以及17楼以上部分归光明公司所有,在此期间光明公司将一直四楼商铺出租支付垫付资金等,其后又《增补协议》,双方商定对原设计方案的16层修改增加到26层,变更后的设计方案为了增强其建筑物的承债力就对原地基基础设计进行加固。

2008年初,被绵阳老百姓戏称为“植物人”的艺风大厦,在风餐露宿8年后,绵阳市区黄金地段最饱经波折的“烂尾楼”,终于迎来了它的“新生”,开始复工修建。

这一段时间,可以说是光明公司与海峡公司的蜜月期。大家同心协力,就是要尽快扫除在艺风大厦修建过程中的一切障碍,双方互有经济往来,光明公司先后向海峡公司借支4700余万元,也通过房屋销售,陆续归还了部分借款。

由于5·12地震和修改规划增加楼层增加面积以及基础加固等原因,大厦的竣工时间一度拖延。导致开发方和建设方资金一度紧张。在双方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为了抢工期,光明公司把一些建设项目进行了外包,并为此承担了3800多万元的工程垫付款项,由此引发双方埋下了矛盾的引子。

加之在此前的经济往来中,由于双方的信任,有些账务和开支也没有写明具体用途,为日后的纠纷增添了矛盾,并最终付诸法律诉讼。

光明公司:法官算出一笔“糊弄账”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2012年7月25日,海峡公司向绵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0月23日,光明公司提起反诉。经过长达一年半时间的诉讼,2014年1月22日,绵阳市中级法院作出(2012)绵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

绵阳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光明公司与海峡公司签订的三份协议的效力问题;二是海峡公司和光明公司之间的借款是否应当在本案中审理;三是海峡公司出资代建艺风大厦建设工程中,光明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工程款的金额;四是海峡公司作为艺风大厦开发项目合作方,应当承担的相关费用。

经过一番复杂的计算,绵阳中院判决光明公司向海峡公司支付3758万余元,并支付此款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银行规定的利息。

一审判决后,光明公司不服,于2014年5月9日,上诉至四川省高级法院。又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诉讼,2016年7月22日,四川省高级法院作出(2014)川民终字第382号判决。判决变更了绵阳市中院的判决金额,判决光明公司向海峡公司支付2914万余元,并支付此款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银行规定的利息。

尽管长达48页的判决书令人眼花缭乱,但最终的一点是落脚到了光明公司应向海峡公司支付现金上。

为此,光明公司大喊委屈,认为判决不公的主要原因是法官在工程款结算上算出了一本糊涂账。其情况如下:

  1. 变更后的设计方案从16层增加到26层,基地基础的加固工程款6181324.91元。法官枉法裁判由光明公司单独承担,免去海参峡公司应当分摊的加固工程款3607085.79元。

根据《增补协议》第四条约定,基础加因增加抗震强度加固费,按房屋总面积均摊,“《工程造价鉴定补充报告》第5项裁明6181324.91元加固款全楼面积摊销”。然而法官的裁判理由是“光明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地下至4层加固工程仅为16层至26层的安全要求进行加固产生的费用,光明公司要求公摊的主张不予采纳。”这是什么意思,难道增加了楼层,就不需要为增强承载力对地基基础进行加固吗!就可以凭空建造空中楼阁吗?就可以违反科学规律去证明不增强基础就可以增加楼层吗?

  1. 大楼竣工后,按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海峡公司分得5—19层约23000m2的商品房,光明公司分得20—26层约7270m2的商品房,然而,法官却荒唐的枉法裁判为海峡公司获得不当利益达二千多万元。

  2. 法官不按《协议》的约定判海峡公司分得6—19层的商品房进行分配,而是断章取意按26层的商品房进行分配,并按所谓的销售均价5650元/m2支付海峡房屋销售款(23000m×5650元)=129950000元),其理由:一是约定的面积为23000m2,二是光明公司主张的海峡公司应得5——19层的住宅,海峡公司未认可,光明公司的主张为口头约定。否定了《协议》中的楼层分割法这最基本的事实。

  3. 根据《工程造价鉴定补充报告》4项、5项的全楼面积摊销的审计结论,这23000m2的住宅应当摊销公摊面积。包括配电室、发电室、机房、水泵房、消防水池、消防控制室、出层面楼梯,电梯间等公共配套设施占用的面积,法官却以所谓未约定为由裁定海峡公司不予公摊承担,让海峡公司获得不正当利近1800m2净面积住宅,获得不当利益价值一千多万元。

  4. 按合作协议光明华都统一由光明公司销售,双方联合开发房地产,风险责任共同承担,房屋实际销售回款,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结算,并分别承担各自未销售房屋的资金占用成本。但是在2010年8月31日,房屋既未竣工,亦未销售,光明公司不持有海峡公司未销售的房屋款,更不占有未销售房屋的情况下,法官判光明公司支付海峡公司未销售房屋的资金占用成本利息,按6%利率计息,共计3849483元。

  5. 对艺风大厦的工程款,混乱错误计算,重复计算枉法裁判光明公司多支付工程款近三千万元。

经审计工程决算总造价7240余,海峡公司230000m2应分摊4224万元工程款,光明公司16414m2应分摊3015万元工程款。光明公司如地下室的加固,装修、装饰、鉴定费650万元,合计应承担的总工程款为3660余万元。光明公司在修建期间垫付资金3824万元。其垫付的资金已足额支付应承担的3660余万元的工程款。但是,在双方往来账目未结算,审计的情况下,法官在判决书中既不裁明工程总造价7240万元,也不裁明双方应各分摊工程款是多少,就以一笔糊涂账作出枉法裁判。

第一、光明公司已垫付3824万元之后,又判光明再支付3374万元两项相加共支付72028万元(3824万元+3374万元)等于客对观上基本支付了工程总造价7240万元。

第二、先判光明公司承担地下室的工程款1196余万元,后又判决在垫付的3824万元之中,减去地下室工程款848万元,因此光明公司为地下室的工程款支付了两笔工程款。

第三、裁判认定海峡公司认可的5层以上建筑单位造价1909.96元/m2,光明公司应承担的工程款为1316余万元(7270.92m2 ×1909.96元/m2),但海峡公司却只承担认可单独承认的工程款716余万元。再分摊1310余万元工程款,两项合计716万元+1310万元=2026余万元。由此,海峡公司的2300m2住宅每平方米的单位造价不到一千元,剩下的2100万元工程款变相由光明公司承担了。

第四、判词(3808万元—848万元—716万元)×0.584m2计算方式中,属于光明公司应付的地下室工程款,理应在光明公司的已垫付资金之中扣减,但是,将海峡公司认可的自已承担的工程款716万元,在光明公司的垫付款当中扣减,这不等于光明公司在为海峡公司支付工程款吗!

洋洋洒洒的48页判决书逻辑混乱、概念混淆,通过十分复杂,前后自相茅盾的判词,就从上述方式裁判,基本上将总造价7240万元工程款转化到光明公司承担了,海峡公司得到5-19层23000m2的住宅基本上是白嫖。因为,光明公司先垫3824万元,再判支付3374万元,共计7202万元,这是最基本、最根本的事实。

没及时收回的借条埋下祸根,海峡公司据此进行反复恶意的虚假诉讼

海峡公司为进一步达到非法侵占的目的,还处心积虑伪造了一份虚假合作项目协议书,试图通过法院裁定强行合作开发光明公司位于绵阳园艺山的土地,但最终未能得逞。

2审川民经字第382号判决书,裁定将原一审的光明公司支付工程款3737万元改判为2914万元。判决生效后,光明公司看见已减少800多万元工程款,为了息事宁人,不再与其累诉。遂与海峡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同海峡公司结清了债务,支付现金后,不足部份以地下车库和商住房等资产进行转移支付。根据《和解协议》第五条约定海峡公司同时应当归还其光明公司的4700万元的借款凭证。然而海峡公司却不讲信用,不按协议书履约归还借款凭证,再利用借款凭证提起反复的恶意诉讼。一是将已全部归还的债务当中的700万元借条以所谓的投资款,不能随意清偿为由,再次向涪城区法院提起虚假诉讼,法院判光明公司再次支付了700万元借款,且支付高达1922万元利息,其理由是,你认为不是投资款,而是借款可以反诉追回。二是,中院法官王林否定《谅解协议》对已转移支付给海峡公司资产,按海峡公司的要求暂不处理,然后重新恢复执行程序,并非法计算利息2000多万元。

光明公司在2022年3月24日又收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7民初3号判决书,判决光明欠付原告海峡公司尚未执行款项2100万元和700万元以及相应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到期未支付“金钱”义务。还要加倍支付债务利息,法院判决支付2100万元的未付完款项是从哪里来的?海峡公司现在还欠光明公司未履行的税款3000多万元。700万元纯属虚假诉讼,这个无底洞将来由谁来填平。

“能耐非凡”的海峡公司

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重要案件信息披露:2017年7月12日,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四川海峡建设有限公司法人鲜洪强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2017年7月13日,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据知情人透露,案件发生于五里梁工程项目,海峡公司法人鲜洪强参与串标围标,公然行贿200万元,行贿对象为业主单位负责人及两名评标委员会成员。

曾有多家媒体多次曝光了海峡公司围标串标的违法行为,根据网上查询得知,从2016年4月6日到2021年3月10日,海峡公司在绵阳境内的中标工程项目竟高达20个,其中单笔最大的工程项目为绵阳市科创新区基础设施项目,投标最高限价为7.4亿余元,海峡公司以7.2亿元的投标报价排在中标候选人的第一名,7个多亿的工程项目,排名前三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价差仅仅只有区区一百多万元。这个被指疑“围标”得来的项目,曾引起了当地业界的质疑。

据深谙此“门道”的行业人士分析认为:海峡公司之所以能如此顺利地“拿下”这么多的政府工程项目,除了必须走招投标“合法”的程序外,背后必须得高人“运作”,而能让“高人”为其铤而走险地帮忙,海峡公司必须为“高人”投我以桃,报之以李。

知情者透露,海峡公司和原江油市交通局局长、绵阳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陈进走得很近。2015年3月31日,陈进因涉嫌受贿罪被刑拘,同年4月10日被绵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年陈进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据陈主动交代,海峡公司曾向其行贿20万元,要求时任江油市交通局局长陈进“关照”该市第三涪江大桥项目的建设,当然,海峡公司如愿拿下了这个项目,此项目也因此成了海峡公司官网上对外业绩宣传最有说服力的工程项目,因为该项目曾获得了“天府杯”金奖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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